一、地名的命名、更名
(一)服务对象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人民群众。
(二)服务程序和需提供材料
1、地名的命名
命名范围:县城宽16米或长1000米以上的街路、住宅区、公共广场、立交工程、大型桥梁、码头、江堤、公园等地名。
(1)办理程序:由建设单位向县地名办申报-→县地名办实地踏看,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由建设单位填写《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表》一式叁份-→上报县政府审批-→收到县政府批文后由县地名办核发《地名命名、更名审批表》-→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布批准的标准地名。
如需召开命名座谈会或地名听证会的,由县民政局召集举行。
(2)建设单位需提供材料有:地名申请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规划批准的建筑物平面图。
命名范围:县城宽16米和长1000米以下的路、弄名称,乡镇路、弄、住宅区、自然村、公园、广场、一般桥梁以及大型建筑物名称。
(1)办理程序:由建设单位向县地名办申报-→县地名办实地核查,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后-→由申报单位填写《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表》或《建筑物名称命名表》一式叁份-→建筑物名称和其它需要公告地名在《新三门》公告无异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2)需提供资料有:地名申请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物平面图,大型建筑物还需提供发改委批准立项报告、土地证复印件。
2、地名的更名
地名更名的申报、审批程序与地名命名申报审批程序相同。
(三)办理时限
1、地名命名自接到申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踏查、审核和报批;需报县政府批准的地名,60个工作日完成报批手续。
2、地名更名的自接到申请,6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备注说明:
1、 地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更名:
(1)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变更乡镇、街道、居民区、村、社区等名称的;
(2)因道路走向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路名的;
(3)因产权所有人提出申请,需要变更建筑物名称的;
(4)因路名变更、路型变化或者道路延伸,需要变更门牌号、住宅楼幢号的;
(5)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变更地名的。
2、地名更名申请需详细说明更名的理由,地名更名涉及利害人关系较大的需要召开地名更名听证会。
二、地名标志设置
(一)服务对象及范围
要求设置门牌(包括商品房的幢牌、单元牌、室牌) 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人民群众。
(二)办理程序
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县地名办查档核实-→门牌编号-→核发门牌证-→上门安装门牌(或送达)。
(三)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内核发门牌证,60个工作日内上门安装或送达。
(四)收费标准
严格按照物价核准的工本费进行收取
(五)备注说明:
需提交的材料:
1、个人建房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2、商品房需提供该套住宅购房发票、购房合同;
3、房屋转让过户的需提供原房产证和转让合同;
4、旧证转新证(旧证指房产征、土地证)需提供房产证或土地证、身份证复印件;
5、由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新住宅需提供该幢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所处地方的经规划批准住宅平面图二份;
6、企业厂房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和所属乡镇政府证明(加盖公章);
7、其它情形以实际情况而定。如法院判决的需法院判决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其它情形资料也必须具有法律效力的凭据:如公证书等。
三、地名密集出版物审定
(一)服务对象
要求出版密集出版物(地名录、地图、电话簿、交通时刻表、邮政编码簿、工商企业名录等)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人民群众。
(二)办理程序
出版前应送县地名办进行地名审定-→地名审定-→发给《地名密集出版物地名审定意见书》。
(三)办理时限
地图类40天完成;书籍类60天完成。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政策法规依据 :
1、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
2、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
服务单位:三门县地名委员会办公(民政局)联系电话:0576—3301219 联系人:陈肖惠 奚基飞
地 址:湫水大道3号(盐务大楼)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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