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民政局公告(2008年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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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  姻  登  记
 

婚姻登记服务指南

一、受理机关
1、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三门县婚姻登记机关在三门县婚姻登记处,地点设在湫水大道2-72 ,大湖塘赛格特花园大门口向南20米。
2、内地居民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台州市民政局办证中心
3、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浙江省民政厅。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三、结婚登记
1、登记条件
(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当事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内旁系血亲;
(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双方均有婚姻意识能力;
(8)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2、当事人应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常住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2)大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三张;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到婚姻登记处当场填写);
(4)军人证件和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登记程序
出示证件 → 填写《申请登记结婚登记声明书》→审查→颁发《结婚证》。
4、办理时限和办事结果
证件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办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5、补办结婚登记、复婚登记提供证件和证明材料、程序同上。
6、港、澳、台、侨及外国人办理结婚手续

四 、离婚登记
1、登记条件
(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4)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的;
(5)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2、当事人应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常住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3)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各提交两张大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3、登记程序
提交证件→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审查→领取《离婚证》。
4、办理时限和办事结果
证件齐全,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办理。对不符合合法定条件,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5、港、澳、台、侨及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五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1、 受理范围
负责受理常住户口在三门县区域内的公民。
2、审查要件
(1)本人亲自到场办理;
(2)未婚者:居民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离婚者:居民户口薄、身份证、离婚证(如果是初审判决书,须出具原法院认定生效的证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予出具证明的通知》法民发[1991]10月24日文件);
(4)丧偶者:居民户口薄、身份证、注有死亡时间的丧偶证明(丧偶证明由当地派出所或所在社区出具均可);
(5)当事人从满婚姻法定年龄(离婚者离婚生效之日、丧偶者配偶死亡之日)起至全县婚姻集中登记之日止,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查档证明;
(6)大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二张;
(7)如不能亲自到场办理者,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由当事人签名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当事人(委托人)填写《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有关内容。
4 、微机查询全县婚姻集中登记后至出具证明之日当事人婚姻档案。
5、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6、办理流程
初审要件→填写声明书及审查→微机查档→复审合格→出具证明。
六 、补领婚姻登记证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1、办理程序
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按照初审→受理→审查 发证程序进行。
2、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应提交与结婚(或离婚)登记当事人应提交的相同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以及婚姻登记档案的复印件;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和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提交能够证明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3 、办理时限和办事结果
(1)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
(2)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为当事人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3)当事人办理过结婚或者离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或者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七 、 撤销婚姻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1 、办理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
2 、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4)当事人持有:
①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②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③公安机关出具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姻的判决书。
3 、办理事限和办理结果
(1)符合撤销婚姻的,婚登处按以下程序进行:
① 查验受理条件及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
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
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为申请填写;
③ 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为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2)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χχχ与χχχ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3)婚姻登记处应当将《关于撤销χχχ与χχχ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4)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5)除受胁迫结婚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