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民政局公告(2008年第24号)
三门县民政局公告(2008年第23号)
三门县民政局公告(2008年第22号)
三门县民政局公告(2008年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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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  葬  管  理
 

1、乡村公益性墓地(包括公益性骨灰存放处、骨灰堂)建设
  (1)建设范围
   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一般以乡镇为单位建设,人口较少、交通不便的地方,可以以村为单位建立。乡村公益性墓地由乡镇或村负责兴办、管理,不得对外经营,并接受县市殡葬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2)申办程序
   建设乡村公益性墓地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审核同意后,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还应依法向计划、国土、规划、林业等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3)申办人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建造乡村公益性墓地,必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建墓的可行性报告,
  ③墓地设计方案、图纸;
  ④国土、林业等部门审查意见,规划部门选址审查意见。
2、经营性公墓建设
   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浙江省公墓建设规划(1999年—2010年)》的要求,必须从严审批兴建公墓。
  (1)建造范围
   经营性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经营性公墓应由县(市)民政部门直接兴办和管理,民政部门兴办有困难的,也可以与乡镇或其他部门联办。
  (2)申办程序
   经营性公墓由县级民政部门或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初审;初审同意的,由同级计划、国土、建设、林业等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市(地)民政部门汇集上述材料,提出审核意见,书面请示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批复同意后可以兴办或扩建。公墓竣工后,由省民政部门和公墓所在地参与公墓建设审批的部门以及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的,市民政局发给《公墓服务证》后方可开业。
  (3)申办人应提交的材料
   经营性公墓初审,公墓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 申请书,
  ② 可行性报告,公墓规划图以及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建设材料
  ① 初审材料和县(市)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② 计划、国土、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以及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3、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的出售
  (1)死者家属,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为死者购买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的,凭死者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到公墓单位购买,并领取墓穴使用证或骨灰存放证。该证是公墓单位和用户之间的民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① 双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② 死者姓名;③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规格(墓穴面积、墓碑高度与面积)、位置;④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价格及支付方式。
   公墓单位和用户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作其他约定,在墓穴使用证或骨灰存放证上注明。
  (2)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第一个使用年限届满前6个月内,用户可以向骨灰公墓单位要求延长使用期,并就续用墓穴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
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用户未来处理骨灰的,由公墓单位统一深埋。
   乡村公益性墓地墓穴、骨灰存放处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参照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规定执行。
殡仪馆办理丧事手续
   1、办理手续
  (1)本地居民办理丧事手续
   本市居民去世后,首先携带户口簿、死者身份证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领取死亡证明,再到街道办事处(乡、镇)殡管办签订治丧协议书,然后凭《治丧协议书》到殡仪馆办理相关殡殓手续。
  (2)外省、市在台人员去世后办理丧事手续
   外省、市在台人员去世后,先到在台临时居住地派出所注销临时户口,领取居民死亡证明,再到殡仪馆办理相关手续,家属回原籍后,凭台州市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注销当地户口。
  (3)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台去世后办理丧事手续
   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台州去世后,丧事办理人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到死者居住地派出所注销户口,办理死亡证明,死者如系台湾同胞,还须进行死亡公证。非正常死亡的须由公安、司法机关出具《死亡鉴定书》,然后携带上述证件和死者护照、委托人的身份证或证明材料到台州市殡仪馆办理殡殓手续。
  (4)外国人在台去世后办理丧事手续
   外国人在台州去世后,丧事办理人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委托人的委托书、护照及身份证明,非正常死亡的还须有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鉴定书》,到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外国人死亡证明》,然后携带此证明及死者护照、委托人的身份证到殡仪馆办理相关手续并签订委托书,商定具体事宜,也可通过国际运尸网络运送遗体回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