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民政局公告(2008年第24号)
三门县民政局公告(2008年第23号)
三门县民政局公告(2008年第22号)
三门县民政局公告(2008年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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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救  助
 

收养本县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登记服务
1、受理部门
县(市、区)民政局。
2、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3、收养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被收养人必须是本县被发现和捡拾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
4、收养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
(2)身份证,户口簿;
(3)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
(4)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反映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被收养人的能力(经济、身体、道德品行)等情况证明;
(5)健康证明。区(县)级中心医院以上的医疗单位出具的收养人健康检查证明;
(6)弃婴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7)无子女证明。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8)病残证明。被收养人是病残儿童的,须提交市、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组出具的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证明;
(9)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10)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1张及1寸半身单人照备1张(彩色或黑色均可)。
5、登记程序
填表申请→递交证件、证明→审查审批→颁发《收养登记证》。
6、办理时限
(1)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从受理次日起30日内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发证。
(2)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3)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弃婴、儿童的生父母,公告期60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收养本县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登记服务
1、登记条件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无子女;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必须是本县常住户口。
   2、当事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收养人和送养人的关系,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他有关需要说明的情况;
(2)身份证,户口簿;
(3)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
(4)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反映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经济、身体、道德品行)等情况证明;
(5)健康证明。区(县)级中心医院以上的医疗单位出具的收养人健康检查证明;
(6)无子女证明。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7)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1张及1寸半身单人照各1张(彩色或黑色均可)。
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身份证、户口簿;
(2)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
(3)保证协议书。与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保证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4)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的单身送养人,须提交配偶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死亡一方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离婚后的单身送养人,须提交另一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5)亲属关系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或经公证的送养人、被送养人与收养人确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公证书;
(6)独生子女作为被送养人的,须提交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退回独生子女证通知单。
被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户口簿
(2)身份证;
(3)出生证或出生公证书
(4)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3、登记程序
  填表申请→递交证件、证明→审查审批→颁发《收养登记证》。

收养本市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登记服务
1、登记条件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无子女;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必须是本县常住户口,被收养人年龄不满14周岁。          2、当事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他有关需要说明的情况;
(2)身份证,户口簿;
(3)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
(4)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反映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经济、身体、道德品行)等情况证明;
(5)健康证明。县级中心医院以上的医疗单位出具的收养人健康检查证明
(6)无子女证明。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7)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1张及1寸半身单人照各1张(彩色或黑色均可)。
  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身份证、户口簿;
(2)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
(3)特殊困难证明。送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送养人确系特殊困难的情况证明;
(4)保证协议书。与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保证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5)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的单身送养人,须提交配偶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及丧偶或下落不明一方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离婚后的单身送养人,须提交另一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6)独生子女作为被送养人的,须递交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退回独生子女证通知单。
  被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户口簿
(2)出生证或出生公证书;
(3)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3、登记程序
  填表申请→递交证件、证明→审查审批→颁发《收养登记证》。
继父或继母收养本县继子女的登记服务
1、当事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以及需要说明的情况;
(2)身份证,户口簿;
(3)结婚证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结婚证明;
(4)照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1张及1寸半身单人照各1张(彩色或黑色均可);
  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同意送养意见。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2)身份证、户口簿;
(3)离婚证件。(送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离婚证件);
  被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户口簿、身份证;
(2)出生证或出生公证书;
(3)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3、登记程序
   填表申请→递交证件、证明→审查审批→颁发《收养登记证》。
  收养本县监护人送养的孤儿登记服务
1、登记条件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5)被收养人的监护人必须是本县常住户口(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被收养人年龄不满14周岁。
2、当事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他有关需要说明的情况;
(2)身份证,户口簿;
(3)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
(4)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反映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经济、身体、道德品行)等情况的证明;
(5)健康证明。县级中心医院以上的医疗单位出具的收养人健康检查证明;
(6)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1张及1寸半身单人照各1张(彩色或黑色均可)。
  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身份证、户口簿、监护证明(组织作送养人的,须提交该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死亡证明。孤儿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
(3)同意送养意见书。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书;
(4)独生子女作被送养人的,须提交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退回独生子女证通知单。
(5)实际承担监护责任证明。由孤儿的父母生前单位或孤儿住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监护责任证明。
  被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户口簿
(2)出生证或出生公证书;
(3)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3、登记程序
  填表申请→递交证件、证明→审查审批→颁发《收养登记证》。
收养关系解除登记
1、登记条件: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能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4)被收养人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5)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2、当事人应提交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收养登记证;
  (4)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3、登记程序
   填表申请→递交证件、证明,收回《收养登记证》→审查审批→颁发《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4、办理时限
  (1)符合解除收养登记条件的,从受理次日起30日内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发证。
  (2)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从受理次日起20日内将有关材料退还当事人,并书面告知理由。
养老机构设置申请
1、受理机关
  市及各县(市、区)民政局社会福利救灾救济处(科)
   2、申办对象:
      境内组织和个人可以出资设置养老机构,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与境内组织合资、合作设置养老机构。
   3、申办资格:
  (1)符合本市养老机构的设置规划。
  (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
  (3)建筑设计符合养老机构建筑规范和设计标准,并有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无障碍设施;与居民住宅、单位用房等相连的,有独立的出入口。
  (4)有食堂、厕所、浴室等基本用房和室内外活动场地。
  (5)有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6)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其中,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护理人员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
  (7)配备一定数量的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医务人员。
  (8)有规定数额的资金。
   4、申办人应提交的材料
  (1) 设置申请书。
  (2) 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法人登记件的副本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可行性研究报告、总体建筑设计方案图纸。
  (4) 机构章程、合作协议书、房屋场地租赁协议书、设置资金证明。
  (5) 《浙江省社会福利机构筹办置申请表》。
福利机构设置申请
1、受理机关
  市及各县(市、区)民政局社会福利救灾救济处(科)
   2、申请手续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民政部下发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浙江省民政厅下发的《浙江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3、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浙江省福利机构筹办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办人合法身份证明;
(3)拟办机构名称及负责人名单;
(4)可行性报告;
(5)章程;
(6)验资证明文件;
(7)选址报告或者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
(8)、建设规划。
   4、办理时限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批准举办的,发给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5、注意事项
   申办人取得筹办批准书后,应在6个月内,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经批准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向批准申办的民政部门申领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浙江省社会福利机构开业许可证》,未经领取的不得开业。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
1、被收养孤儿范围
  对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程序
       乡镇、街道办事处或个人发现弃婴后,应先到当地派出所报案,由派出所立案调查后开具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证明,连同立案记录、捡拾人有关情况到当地社会福利院办理入院收养手续。

寄养安置
   1、自费收养人员要求入住福利院的,首先由其本人或子女,亲属或所在单位提出代养申请,并填写《入院申请表》送交福利院审批。院方受理《入院申请表》后,根据自费收养人员的年龄、健康状况及生活自理能力的程度,区别特级、一、二、三级分级护理,并由院方和自费收养人员的子女亲属及所在单位签订《自费老人入院协议书》。
   2、“三无”人员收养入住福利院手续,首先由本人自愿申请,居委会及街道办事处代填《入院申请表》,由居民、街道办事处逐级证明盖章送往福利院。院方受理《入院申请表》后,应严格审批程序和手续,并在一个月内派人调查审核,对符合收养条件者(无子女、无生活来源、无资产、无精神病、传染病),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发给入院通知。
   3、“五保”老人入住敬老院手续,首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无精神病、传染病),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4、自费老人入住敬老院手续,首先由其本人或子女,提出寄养申请,并填写《入院申请表》送交敬老院审批。院方受理《入院申请表》后,同意给予寄养的,由院方和自费收养人员的子女亲属签订《自费老人入院协议书》。
社会救济
   1、救济对象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家庭生活困难需要救助的对象。
   2、受理机关
  县(市、区)民政局社救科
   3、申请手续
(1)城市“三无”对象的申请
   城市“三无”(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固定职业和收入)对象,先由居民本人申请,社区居委会调查,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再报县(市、区)民政局批准备案。经批准的城市“三无”对象,可到县(市、区)社会福利院办理入院手续进行集中供养,对不愿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对象,按规定定期发给生活费用。
   (2)农村“五保”对象的申请
   农村需“五保”(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的对象,先由村民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再报送县(市、区)民政局审批。经批准的五保对象,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并发给《五保供养证书》。要求进敬老院的五保对象,应报乡镇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对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由乡(镇)、村两级按规定提供款物,确保其生活。
   (3)因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需要临时救助的申请
   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居(村)民委员会证明,送镇(乡)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经批准对象,根据家庭实际困难程度,发给临时生活救济费,解决临时生活困难。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村民,由本人持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证明(职工、退休人员还应持原单位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低保书面表格。
  镇(乡)人民政府接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后,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的核查,群众意见的征求、申请人名单的公布(公布期不得少于7日);并将申请人名单、核查意见和材料以及有关群众意见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县(市、区)民政部门在收到报送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县(市、区)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函告镇(乡)人民政府,由镇(乡)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委托社区居(村)委会公布准予救助的家庭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