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民政局公告(2008年第24号)
三门县民政局公告(2008年第23号)
三门县民政局公告(2008年第22号)
三门县民政局公告(2008年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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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间 组 织 管 理 
 

县级社会团体登记
(一)成立登记
1、受理机关
  三门县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2、申请条件
(1)有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或者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申请筹备成立应提交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草案。
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在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二)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
2、变更申请登记表、变更备案表(登记管理机关提供表格)。
(三)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清算结果报告;
2、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四)撤销登记
社会团体1年内未开展活动,或有弄虚作假,违法经营等行为,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须知

(一)年度检查的主管机关
三门县民政局是负责社会团体年检的主管机关;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对管辖社会团体年检的初审单位。三门民政局民间组织科负责对管辖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二)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1)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2)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3)开展经营活动情况;
(4)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5)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6)负责人变化情况;
(7)在编及聘用工作人员情况;
(8)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年度检查须提交的文件
(1)年检报告书;
(2)财务报告书;
(3)《登记证书》副本;
(4)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5)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
(四)年度检查的程序
(1)社会团体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接受初审;
(2)对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于4月15 日前将整改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3)5月31 日前将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的年检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4)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戳记;
(5)6月3 1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登记证书》副本和有关文件。
(6)成立登记不满一年的社会团体,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五)年度检查的方式
(1)报送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可以要求被检查社会团体提交补充材料,也可以要求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说明情况;(2)实地检查。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可以派工作人员到被检查社会团体进行审查;
(3)实地复查。对社会团体实施年检后,可以派工作人员到社会团体进行复查。
(六)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的主要事项
(1)社会团体的活动是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并符合社会团体章程;
(2)社会团体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3)社会团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住所是否一致;
(4)社会团体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5)社会团体更换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之前,是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并对其财务审计;
(6)社会团体的净资产是否低于注册的开办资金;
(7)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是否规范并按规定通过审查核准;
(8)社会团体有无涂改、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行为;
(9)社会团体是否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10)社会团体有无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为;
(11)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有无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行为;
(12)其它需要审查的事项。
(七)年度检查的结论
(1)年检合格。此结论适用于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情况良好的社会团体;
(2)年检基本合格。此结论适用于内部管理不善和有轻微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情形,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社会团体。
(3)年检不合格。此结论使用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在本年度内未开展业务活动的;无固定办公场所的;没有独立的银行帐户的;净资产未达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或者净资产虽然达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但少于注册的开办资金且相差悬殊的;有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情节较重的。
(八)年度检查的处理
(1)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责成年检基本合格的社会团体限期解决存在问题,社会团体应在限期内书面报告改正情况,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进行实地复查。逾期未改正并造成危害后果的社会团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给予行政处罚。
(2)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社会团体应在限期内书面报告改正情况,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进行实地复查。逾期未改正的社会团体,依法给予限期停止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3)登记管理机关责成年检基本合格社会团体限期解决存在问题和责令年检不合格社会团体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限期内经登记管理机关复查合格的,应加盖“复查合格”的年检戳记。
(4)在年检中,发现社会团体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造成危害后果,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章处理。
(5)拒不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处理。5月31日前未将年检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结论不得定为合格;6月1 5 日前未将年检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的,不能通过年检;6 月3 1 日前未将年检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的,依法给予限期停止活动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对长期不开展活动或逾期不参加年度检查的以及丧失其他法定条件的要撤销登记或公告注销。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须知
(一)年度检查的主管机关
三门县民政局是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主管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对管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初审单位。三门民政局民间组织科负责对管辖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二)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1)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2)民办非企业单位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
(3)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4)主要登记事项和人员、机构变动的情况;
(5)财务管理及资产负债、经费收支情况;
(6)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年度检查须提交的文件
(1)年检报告书;
(2)财务报告书;
(3)《登记证书》副本;
(4)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5)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
(四)年度检查的程序
(1)民办非企业单位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接受初审;
(2)对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于4月15 日前将整改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3)5月31 日前将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的年检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4)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戳记;
(5)6月3 1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登记证书》副本和有关文件。
(6)成立登记不满一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五)年度检查的方式
(1)报送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可以要求被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补充材料,也可以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说明情况; (2)实地检查。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可以派工作人员到被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审查;
(3)实地复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检后,可以派工作人员到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复查。
(六)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的主要事项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是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并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2)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是否一致;
(4)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5)民办非企业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之前,是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并对其财务审计;
(6)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净资产是否低于注册的开办资金;
(7)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是否规范并按规定通过审查核准;
(8)民办非企业单位有无涂改、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行为;
(9)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10)民办非企业单位有无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为;
(11)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无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行为;
(12)其它需要审查的事项。
(七)年度检查的结论
(1)年检合格。此结论适用于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情况良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2)年检基本合格。此结论适用于内部管理不善和有轻微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情形,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年检不合格。此结论使用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在申请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 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在本年度内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无固定办公场所的; 没有独立的银行帐户的; 净资产未达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或者净资产虽然达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但少于注册的开办资金且相差悬殊的; 有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情节较重的。
(八)年度检查的处理
(1)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责成年检基本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限期解决存在问题,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限期内书面报告改正情况,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进行实地复查。逾期未改正并造成危害后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给予行政处罚。
(2)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限期内书面报告改正情况,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进行实地复查。逾期未改正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给予限期停止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3)登记管理机关责成年检基本合格民办非企业单位限期解决存在问题和责令年检不合格民办非企业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限期内经登记管理机关复查合格的,应加盖“复查合格”的年检戳记。
(4)在年检中,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造成危害后果,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章处理。
(5)拒不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处理。5月31日前未将年检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结论不得定为合格;6月1 5 日前未将年检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的,不能通过年检;6 月3 1 日前未将年检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的,依法给予限期停止活动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对长期不开展活动或逾期不参加年度检查的以及丧失其他法定条件的要撤销登记或公告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