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民政局公告(2008年第24号)
三门县民政局公告(2008年第23号)
三门县民政局公告(2008年第22号)
三门县民政局公告(2008年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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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  抚  安  置
 

革命烈士审核
  烈士的范围和条件
1、革命烈士的范围
凡系我国公民(包括未满18岁的青少年)和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边防、消防民警以及前身中国工农红军、八路军、新四军、中国人民志愿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其他人民武装的指战员,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均可称革命烈士。
2、革命烈士认定条件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批准为革命烈士。
(1)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
(5)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二、审批权限和申报程序
1、烈士批准机关
(1)中国人民解放军团级以上政治机关;
(2)公安部政治机关;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申报程序
(1)地方县级以下的牺牲人员,应由家属、单位向牺牲人所在地或家属居住地的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提供牺牲人员有关死难情节的详细报告及直接的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行文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审批;
(2)市、地直属单位的牺牲人员,由牺牲人员所在单位整理材料,提出意见,报市、地人民政府复查同意后,再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
(3)省属单位的牺牲人员,由该单位搜集直接证明、整理事迹材料,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4)关于过去对敌作战、对敌斗争牺牲人员和在历次战争中的失踪军人、地方工作人员补办追烈的,应由牺牲、失踪人员家属居住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审查(失踪人员有否发现其投敌、叛变、被俘、自杀、判刑)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原籍本省或本省牺牲,其家属现居外省的,办理追烈应由外省居住地县、(市)政府承办,我省有关县(市)应积极提供材料或证明。
省民政厅是批烈承办部门,申报单位向省人民政府请示后,抄件和批烈材料直接寄送民政厅。
三、申报材料
(1)牺牲人家属的申请报告(无亲属者,可由乡、镇代为申请);
(2)牺牲人员生前工作单位或乡、镇的申请报告;
(3)县民政局的调查报告和《革命烈士审批报告附表》;
(4)县人民政府正式行文的请示报告;
(5)部队或工作单位的证明;
(6)曾在一起工作、战斗过的战友、首长、同事(二至三人)的证明;
(7)知情群众的证明或座谈记录;
(8)直接杀害牺牲者的犯罪分子口供或书面交代;
(9)敌伪档案中有关记载和判决书、通缉令等;
(10)牺牲人员如遭叛徒出卖,须有叛徒的下落;
(11)有关的历史档案记载、历史佐证等;
(12)对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牺牲的人员,要收集上报其生平事迹等材料。
四、办理依据
(1)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980年通过。
(2)民政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的释义。
(3)民政部《关于对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抗日战争中牺牲的国民党人和其他爱国人士追认为革命烈士问题》的通知(民[1983]46号) 。
我县四级以上革命残疾人员护理费的审核
1、受理机关
  三门县民政局
   2、办事时限
   凡符合领取护理费条件的四级以上革命残疾人员,由县民政局优抚安置科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审核,上报市民政局审批。
   3、申办对象资格
   分散供养的四级以上革命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和伤残民兵民工。
   4、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当事人提供四级以上革命残疾人员伤残抚恤证件。
   5、办理程序
   革命伤残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进行审核,经市民政局批准后,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人员由三门民政局负责发放护理费;有单位的革命残疾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护理费。
6、办理依据
  (1)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第413号令);
  (2)民政部关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释义;
  (3)《关于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三政发[2005]30号)。

新评、补评、调整伤残等级的审批
   一、受理机关
  三门县民政局
  二、办理时限
   凡材料齐全,符合评定伤残规定,且经检评残情达到规定等级要求后,由县民政局优抚安置科在规定时间内整理好资料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15天内审核上报省民政厅审批。
三、认定现役军人残疾性质
1、因战致残
(1)对敌作战负伤、医疗终结后评定残疾;
(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伤害致残,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折磨致残的;
(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法事件致残的;
(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空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致残的。
  2、因公致残
(1)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
(2)因患职业病致残的;
(3)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致残,或者因医疗事故致残的;
(4)其他因公致残的。
3、因病致残
“因病致残”是指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在服役期间患病(含精神病),经医疗终结后评定的残疾。
   4、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1)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说明参加工作或入伍时间,负伤时所在单位、职务,致残时间、地点、原因、部位,致残时组织的处理意见,以及现在残情等情况。
  (2)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乡镇)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档案材料(本人简历、档案中的负伤记载材料、负伤时的原始病历资料、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或原定伤残等级与现残情明显不符的材料等)。
  5、办理程序
  (1)本人向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向乡、镇)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2)申请人所在单位(乡镇)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查;
  (3)县民政局经审查认为可以评残(调整等级)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县民政局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残疾等级审批表》,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部门审查;
  (4)市民政局经审核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残疾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省民政厅审批;
(5)省民政厅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残疾等级审批表》和残疾证件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并通过县民政局将残疾证件发给本人。不符合残评条件的,由县民政局在 《残疾等级审批表》上说明理由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上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6、补评残疾等级需要同时具备五个条件:
(1)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
(2)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
(3)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
(4)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
(5)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
  7、办理依据
(1)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第2号令);
(2)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第413号令);
(3)民政部关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释义。

优抚对象享受优抚金补助的审批
   一、受理机关
  三门县民政局
二、办理时限
   凡材料齐全,经乡镇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符合享受条件,规定时间内发证。
三、申办对象资格
1、三属
  (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收入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抚养人;
  (2)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因在学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而无生活来源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
  (3)未满18周岁,又是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弟妹。
  2、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持有复员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并已确定其身份、没有参加工作的复员军人,包括:
  (1)家居农村在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
  (2)家居农村在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
  (3)家居农村在1949年10月1日至1954年10月 31日期间入伍的复员军人;
  (4)家居在城镇未参加工作的复员军人;
(5)1955年前后复员到地方的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女兵。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患慢性病和精神病的要有原部队团以上卫生医疗机关出具的病情材料证明,本人档案和退伍证均有记载。退伍后接受县民政部门指定县以上医院的检查,确属部队带病(原部位)退伍,并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1、当事人的证件和证明;
  2、“三属”、复员军人、在乡伤残军人、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供家庭收入情况;
五、办理程序
1、当事人向所在乡镇提出书面申请;
2、乡镇民政办公室审查,并填写《优抚对象定期定量审批表》;
3、报县民政局审批。
六、办理依据
1、《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2、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第413号令);
3、民政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释义。